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用户应当保护贸易结算水表,禁止下列行为:(一)私自拆动、改移水表;(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工作;(三)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按规定拆换水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