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十条已废止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及相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