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应当依法向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