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督员。

矿山安全监督员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发给《矿山安全监督员证》。

矿山较多的乡镇,应当设立矿山安全监督站或者配备专职监督人员,并接受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