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矿山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乡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村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的矿山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