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四章 城市建设监察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