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