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四章 城市建设监察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认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