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三章 城市建设监察范围第十八条有效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