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的项目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以投资和经营,并自主选择生产经营的范围和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设置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

依法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