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科技和管理人才,为其提供人才服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与其他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同等对待,不得以企业性质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报考或者评审手续。对通过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