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金融机构应当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对信用好或者创利、创税、创汇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给予优先扶持。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私营企业依法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