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