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市级决算及各区、县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