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十八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向财经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财经委员会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任会议。财经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汇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