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九条已修改市宗教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宗教院校。开办宗教院校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办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举办宗教培训班。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除前两款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