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