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宗教设施和宗教造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