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