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治理和恢复,防止灾害的扩大。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