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当综合回收;对暂不能综合回收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或者有关考核指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