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