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