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