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章以下各条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