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培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有权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