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