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师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应当正确地给予生理上、心理上的关心、教育和指导。学校应当逐步配备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师,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