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用于农业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收取管理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