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十条已废止乡级人民政府对乡办企业、村民委员会对村办企业,按税后留利百分之三以上提取以工建农资金,专户储存,用于本乡、本村发展农业生产和农田基本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