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者、经营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