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五、六、七、九项规定之一的,或者放养家禽家畜、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