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牯岭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和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模。牯岭地区增设机构、迁入或者调入人员,应当经庐山管理局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