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分别编制辖区范围内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