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条已修改禁止在风景区内挖土取石。因保护风景区的道路、维护设施确需在风景区内挖土取石的,应当在不破坏地貌的前提下,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经庐山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