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解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常态化、网格化安全监管等工作开展,并安排资金用于对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解危处置、白蚁防治等提供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