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拒不备案的,对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二千元罚款,对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