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义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相关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