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

(三)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服务价格项目,以中央和省规定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