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不得对消费者和具有同种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