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非农户籍义务兵入伍前是未就业或者失业人员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当年兑现。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尚未就业的青年应征入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按本设区的市的城镇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