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各项优待。

农业户籍义务兵优待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非农户籍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社会统筹。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优待金统筹工作的管理、审计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