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