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未做如实记录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三)拒不答复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四)其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