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未做如实记录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三)拒不答复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

(四)其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