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