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