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干扰和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