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九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抽调中小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