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六条已修改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干预义务教育。禁止寺院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寺从事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