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四条已修改义务教育实行评估验收制度。评估验收按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进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全县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