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惠政策。

学校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列入基本建设统一规划。

因教育资源整合而闲置的校舍、场地等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管理,当地乡(镇)政府负有监管责任,村(牧)民委员会负有托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