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诊疗第四十条已修改动物诊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或者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二)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或者医疗废弃物;(三)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四)使用假、劣兽药;(五)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活动;(六)无诊疗记录;(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